2、清产核资理顺单位性质。对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属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妥善分流安置人员。在实施政企脱钩的过程中,对改制单位人员的安置,要求周全细致,不能简单行事推向社会。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4、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在完成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各县(区)按省政府要求核定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明确职能。
三、改革的实施步骤
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07年1月20日前完成)
市、县(区)农业局要认真学习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抽调专人,对本县(区)种子管理体制现状和所属的种子公司人、财、物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然后根据省、市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政企脱钩和加强种子管理体制建设两个方面,并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及实施方案报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 (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
各级按照所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分步开展工作,要求政企分开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同步进行。4月15日前完成公司人、财、物移交工作;5月底以前完成分流人员安置、种子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各县(区)应每月向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阶段 总结阶段(2007年6月20前完成)
市、县(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送省、市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