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失业登记制度。依托乡(镇、街)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把各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健全基础台帐,基本实现计算机动态管理,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工作的相互衔接,形成全市统一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有机联系的工作流程。对实现再就业且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及时退出失业登记,停发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4、建立空岗报告制度。按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权限,全市50人以上规模的各类企业,出现岗位空缺后,应提前15日分别向市或县(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空岗情况;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企业聘请兼职的岗位信息员,收集企业用工信息,并每月将企业报送和收集的空岗信息进行汇总,形成市、县(区)月度职业岗位预测分析报告,在市(县、区)电视台、萍乡日报等主流媒体刊登和通过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向全市或县区发布,为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提供方便。
5、支持、鼓励和帮助失业者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按照市人民政府〔2006〕9号文件规定,鼓励失业人员实行灵活就业,按有关规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人员,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创业服务平台应为其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贷款、跟踪管理等“一条龙”的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额贷款贴息。
6、建立困难群体帮扶托底机制。利用社区平台,对4050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失业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失业者等就业困难群体,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在案,实行动态管理,个性化帮扶。市、县各级政府每年出资购买一定的公益岗位,用于解决就业困难特殊群体的就业难问题,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安置率达100%。
7、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探索,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要完善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定期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实行动态分析监测。要在对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形势、职业供求分析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预案,在进入预警状态时启动相应措施,努力缓解失业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