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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在建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在建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
(浙交〔2007〕288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根据交通部明传电报《关于开展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07〕0902号)要求,厅质监局于2007年10月22日至25日组织开展了全省在建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检查了台州港大麦屿多用途码头、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作业区一期工程及杭甬运河上虞段建设工程(塘角船闸、大厍船闸、通明船闸)等13个项目。其中沿海万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8个,内河500吨级及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2个,内河500吨级及以上船闸3座。检查分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单位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工程原材料和实体质量、工程内业资料等六个方面进行。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受检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基本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主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工程参建各方管理制度基本健全,项目管理程序明确、组织完善、管理有序;参建各方能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强制性条文要求,按照相关施工规程、规范等进行施工和管理。从检查情况看,各项目都比较重视工程的质量安全,大部分项目管理到位,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较好,全省在建万吨级以上沿海港口码头、500吨级及以上内河港口和船闸工程未发现严重的结构性安全问题,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但检查中也发现部分结构物存在质量安全方面的隐患,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隐患
  (1)内河码头抗水平推力能力和整体性差,局部出现位移现象。如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作业区一期工程在重力式码头桩基、轨道梁桩基、陆域搅拌桩完成后,开挖陆域时轨道梁桩基(PHC桩)产生向水侧倾斜位移,PHC桩出现较多裂缝;杭甬运河余姚东港区工程的地质情况不良,淤泥层较厚,而码头设计抗水平能力较差,基桩开挖过程多次发生滑移、管涌和塌方等险情,并发生了土体滑坡挤断PHC桩等质量事故。
  (2)预制桩沉桩时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桩身质量发生变化,留有隐患。如宁波国华电厂码头工程的PHC桩共计280根,小应变检测了32根,其中4根检测结果为Ⅱ类桩;预应力混凝土方桩共计60根,小应变检测了10根,其中1根检测结果为Ⅱ类桩。Ⅱ类桩大多为斜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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