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等项目。
5.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1.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2. 扶优扶强。重点扶持骨干、优势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和产品,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链。
3.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形成有利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壮大的环境;
4.公平竞争。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宁波地区除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软件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手段和专门场所;
3.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
2.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大技术方向,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方案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3.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自筹资金落实;
4.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1.省级以下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当地财政、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
2.省级单位经可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