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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06〕10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宁波市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浙江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加快我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信办〔2005〕38号)的精神,为推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省财政在原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了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6年该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时间截止9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二○○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
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数字浙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补助或奖励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
  1.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
  2.具有高技术优势的软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重点扶持具有或争创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基础软件、软件出口与外包,以及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工艺和产品技术水平或替代进口设备、材料研发与生产相配套的嵌入式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等项目。
  3.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重点扶持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的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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