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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应当列明过错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具体责任追究方式,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的权利。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需要被问责人所在单位落实的,相关单位应在自处理决定下达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决定机关书面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经研究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机关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章 复核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对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复核申请,由市政府决定是否受理;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复核申请,由市监察局决定是否受理。具体申诉复核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作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市监察局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指定或派出复核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复核调查组在作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在征询原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机构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第二十七条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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