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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 调查

  第十条 对受理的问责事项,涉及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由市政府决定或授权市监察局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需要自办的,由市监察局抽调专人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转办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证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或由领导决定回避。
  第十二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有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人为设置障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的调查(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制作,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行政过错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并告知问责对象,允许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对查证属实的,问责对象应当认可,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相关材料上注明。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问责信息来源,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问责对象的责任、态度,基本结论和行政处理的具体建议;涉嫌违法违纪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对调查终结的问责事项,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问责机关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应依据行政过错事实,按照《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准确定性,依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八条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处理,并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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