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7〕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问责工作规范化,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问责事项,根据《莱芜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问责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第三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范围)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六条 信息来源提供人(举报人)应当说明被问责机关、人员、过错事项、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有关证据资料。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件应列为密件管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提出拟办意见,报市监察局负责人签批。对涉及县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问责事项,由市监察局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对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问责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自办或转办意见,报市监察局负责人签批。
第八条 各区、高新区、市直部门行政问责机构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市监察局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