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通知
(豫建城〔2007〕7号)
各省辖市建设委(局):
自开展城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发展不平衡,少数地方仍然存在“专项治理”工作力度不够等问题和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的现象,为确保“春运”和春节期间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市出租汽车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为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树立城市良好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市要充分认识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稳定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和我省城市出租汽车收费管理问题的有关通知,严格遵守各项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对违犯规定乱收费、乱扣车、乱罚款的现象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城市客运市场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车辆,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规范出租汽车市场和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建立应急机制。各市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机制,成立相应机构,密切关注出租汽车行业动态。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紧预案,要深入细致的做好防范工作,发现苗头及时疏导,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五、建立值班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市必须在4个小时之内上报省建设厅。春运和春节期间,每天下午6点前要将当日本行业安全生产、稳定情况报我厅值班室(0371-66226290兼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