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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提出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并及时总结 采矿坑道、露采边坡、尾矿(砂)坝及采空区稳定性,建立宏观判别标志,制定预防措施, 在治理方案中要至少提交两种合理可行的恢复治理模式,通过分析对比,从中选优。
  (三)恢复治理工作验收
  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相应的治理工作,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结束后10日内,各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报送检查验收申请,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全部治理和验收工作要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矿山企业报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财政、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应贯穿于矿山开发的各个阶段,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 力度:
  1、严格落实《莱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莱芜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对露天开采矿山的管理,凡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点要一律予以调整或关闭。
  2、按照《57号文》的要求,加大对已遭破坏环境的治理恢复力度,逐步达到恢复植被、植树绿化、整平采坑、护好边坡的要求。
  3、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落实矿山企业恢复治理环境的责任。矿山企业要按照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要 求按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并开展相应的恢复治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观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是《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赋予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是 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区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矿业权人要充分认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责任
  市政府将和各区人民政府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点来抓。各区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领 导机构,建立起恢复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及月度工作打算要在每月5号前书面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矿业权人要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积极开展恢复治 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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