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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范围和重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范围包括“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已遭破坏山体和所有的生产矿山企业。
  具体为:莱城、钢城城区及周边;博莱高速、莱新高速、泰莱高速、济莱青高速,莱明路( S242)、博莱路(S803)、莱马路(S329)、泰莱路(S330)、09公路(S244)、仲临路( S327)以及辛大、磁莱铁路可视范围内的已毁山体。
  四、责任分工
  根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治理。难以确认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的规定,结合《57号文》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 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对我市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如下分工:市政府负责鲁中冶金矿业集团 、莱芜铁矿有限公司塌陷区的恢复治理试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已毁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泰钢工业园负责雅鹿山及周边范围的治理;各矿山企业按照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五、工作目标及要求
  (一)治理工作原则和目标
  治理工作原则:在治理过程中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原则,先治 理危害性大的,后治理危害性小的;先治理规划区内的,后治理规划区外的;先治理生态环境敏感的,后治理不敏感的。对已毁山体分期分批,逐步进行治理,以此带动矿山生态地质 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治理工作目标:2006年底前完成城市规划区及城市周边和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80%以上已毁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2007年6月底前所有已毁山体得到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已毁山体在4月底前治理完毕。
  (二)治理方案的编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本实施方案下发两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辖区的《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方案中要对所有的已毁山体逐个提出具体的治理措施,各区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各矿山企业根据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生产实际,按照编制大纲(附件2)的要求在2006年底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论证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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