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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意见

  (二)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已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 耕种并收 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土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在约定 的动工时间内未动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 地使用权,另行安排新上项目或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对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 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20%的闲置费;两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用足用活土地置换政策。对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能够腾出耕地的旧村 改造,可 采取“挂钩”试点或置换等方式新占部分农用地。准予新占部分农用地的,必须采取措施保 证做到建新拆旧,限期复垦旧村址。乡镇(办事处)要与相关村签订“挂钩”试点和拆迁复 垦合同,明确拆迁位置、面积及复耕验收时间。相关村(居)必须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 协议,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时间及方式、住房安置等,确保按时拆迁。对不按期拆除旧 宅基地的,对新占地按骗取批准用地处理,每个乡镇(办事处)有两个以上村(居)不按时 拆除旧宅基地的,停止所在乡镇(办事处)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加强安置房屋管理。安置房屋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设,首先安置被拆迁 户,安置被拆 迁户仍有剩余的,可由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拟定方案,面向本乡镇(办事处)范围内的农 民出售。但一户居民依法只能拥有一处住宅。非本村购房人员在原村的宅基地由原村委收回 ,由乡镇(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相关村之间土地调整、经济补偿、户口迁移等问题。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 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二)严格执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投产后,应由国土、发改、 建设、审 计、规划、财政等部门组织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厂前区比例、 绿化率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是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属招商引资项目的不予享受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政策)。
  (三)强化后续跟踪检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跟踪检 查,将批 后检查工作纳入动态监测,严格按照约定建设工期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按时开工建设 。同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将建设用地批后检查纳入日常执法监察范围,把四项指标等作为 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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