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四)项目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六)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八)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九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五)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六)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七)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审批程序为: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通过评估后送交市节能办组织审查。
  1.市节能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受理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3.市节能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确认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