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四)项目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六)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八)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九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五)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六)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七)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审批程序为: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通过评估后送交市节能办组织审查。
1.市节能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受理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3.市节能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确认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