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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国家、省、市和行业的准入条件、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市经委是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能办具体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含)标煤以上的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四)冶金、化工、建材、矿产品、煤、电等高耗能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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