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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度上海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08年单个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地方财政按1﹕2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50%。具体内容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财发[2005]39号)执行。
  3.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项目应符合上述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的扶持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季节性收购本市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规模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分别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250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限于一年,贴息比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90%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市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采取项目补贴、贷款担保、贷款贴息贴费三种方式。
  1.项目补贴
  市财政扶持申报条件:须经工商局注册登记满一年,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和会计核算制度,入社社员50户以上,并且有承包土地的当地农户所占比例不低于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的项目应为社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备和保鲜等设备,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担保
  根据《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贷款信用担保管理办法》(沪财农〔2007〕9号)文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给予担保支持。
  3.贷款贴息贴费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利息支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00%贴息,对于通过担保支持获得银行贷款所支付的担保费用实行贴费。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农业产业化投入带动项目和投资参股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各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商区(县)财政、农委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和贷款贴息贴费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县)农委申报,各区(县)农委商财政后上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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