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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兴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兴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辽政〔2007〕70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局部调整兴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葫政〔2006〕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在建设占用耕地总量不增加、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原则下调整兴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胜利村、钓鱼台村、北关村共计11.9771公顷土地(其中耕地7.8891公顷)调整为建设用地预留地,用于兴城市经济发展,建设用地指标在兴城市域内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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