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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化工学院利用资产置换方式建设新校区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化工学院利用资产置换方式建设新校区的批复
(辽政〔2007〕76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沈阳化工学院利用资产置换方式建设新校园的请示》(辽教〔2006〕2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化工学院将使用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小六路4号597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13933平方米建筑物进行整体转让,并将转让所得资金依法纳税后全部用于新校区建设。
  二、转让资产须由省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涉及的土地资产须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资产转让价格的依据。
  三、沈阳化工学院资产转让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其资产评估价值。
  四、沈阳化工学院使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所得收入依法计征上缴的税费,作为省政府对新校区建设的投资,由省财政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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