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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化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
  (一)认真学习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99号)精神,把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造“平安宁波”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加强领导,完善和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要增加对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的投入,改善执法条件;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
  (三)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并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要建立完善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和传递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
  (四)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平安县(市)、区”的考核体系。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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