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做好粮食收购企业(个体工商户)入市资格审核工作。要加强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户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各级工商、粮食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
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持证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136号令)的行为,要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不断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制定的法规能够全面贯彻落实。
3、加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各级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着确保口粮市场食用安全的重要职责,各级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站或中心化验室,要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添置备齐检验设备,充实检验技术人员,提高粮食质量的监管能力。市粮油质监站要积极创造条件,取得“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资格,市财政、技术监督和市粮食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重点扶持。各粮食企业对库存粮食要建立质量档案,定期检验,适时轮换。对库存陈粮要建立库存台帐,跟踪检查,严防陈化粮等不合格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五、继续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推进改革改制
1、积极支持产权制度改革。
各地要按照国有粮食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的目标要求,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底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应全面结束改制工作。
2、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
各县(区)至少要组建一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主要承担政策性粮食的保管、收购、轮换、销售等业务。其他购销企业,要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租赁承包、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对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督促建立安全储粮考评管理办法,落实保粮责任,充分调动仓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积极推广科学保粮技术,提升管理质量。对经营性粮食企业(包括私营粮食企业),原则上不干预其正常的业务活动,主要是对其粮食储存、运输等环节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