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各级粮食部门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对各国有粮食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实施监管权,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性设施实行专业化管理。
三、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
1、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要充分发挥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广大农民的种粮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市场价格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启动期内,国家指定的收购企业必须按照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挂牌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
2、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抓好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1)完善地方应急粮食储备规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4〕186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则,在省级粮食储备的基础上,以市县级粮食储备作为补充,按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计算,逐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备规模。
(2)进一步抓好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切实按照《萍乡市粮食局贯彻<萍乡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萍粮调字〔2006〕87号)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确定粮食加工供应网点,各级粮食部门要据此给各应急保障系统进行挂牌明示,并组织安排好各级应急组成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
3、要切实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管理办法和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管理办法和制度,逐步建立起以市区为中心,三县二区为枢纽,毗邻我市的市县为辅助的粮情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要加强市场调查和粮情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定期将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向社会予以发布,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粮食宏观决策、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制定粮食政策提供及时准确可靠依据,并为粮食企业经营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市场信息服务。
4、进一步加强军粮供应工作。
市、县军粮供应管理部门和军供粮店要切实做好军粮供应和管理工作,稳定军粮供应渠道,保证供应质量。要充分发挥军需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要加强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妥善解决其人员、编制、经费问题。
四、加快建立开放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