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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萍府发〔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精神,加快转变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搞好产权制度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经济全面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粮食流通和粮食安全的领导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总量平衡,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挥其主渠道作用,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强化粮食调控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
  二、切实转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
  1、进一步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能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依法管粮;搞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对政策性业务进行管理与指导,搞好领导班子管理与考核。
  2、确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要求,切实搞好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赋予其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及其相应工作职能。
  3、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设,确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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