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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五)拟上市公司上市后,该公司上缴地方税收的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持。公司因改制上市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激励机制
  (一)凡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下同)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8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二)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和引进战略投资等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以上奖励的范围是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奖励的分配按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低于30%,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不高于70%掌握。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别承担。奖励方案由上市公司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实施。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的企业上市工作激励机制。
  (三)企业上市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上市后,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可按融资金额享受市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上市公司所在区市可将融资金额计入当年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并享受有关政策。
  四、做好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推介工作
  (一)做好上市资源的培育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全市约310家企业进行储备和培育,其中: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约10家;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各约30家;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莱西市、平度市各约20家。未来五年,争取约100家质地优良、市场前景好、可持续盈利能力强的企业进入上市程序,约50家企业实现上市。
  (二)完善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和拟上市企业名录。市发改委根据“青岛市拟上市公司标准”、企业和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每年对上市资源名录进行更新调整,进入上市资源名录的重点企业享受拟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
  (三)做好推介和培训工作。加强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机制。积极推介我市拟上市公司,树立资本市场上“青岛板块”的品牌和形象。市发改委联合有关部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内外中介机构,加强对拟上市公司的培训,使拟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资本市场的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提高上市效率和成功率。
  (四)建立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团队。中介机构承担着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任务,在企业上市融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建档备案制度。建档备案的主要内容是其诚信情况和执业情况。建立优秀中介机构宣传和推荐机制,通过程序严格筛选资质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社会、拟上市公司宣传和推荐,组成一批优秀中介团队,为我市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市发改委负责对具有上市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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