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商、经贸、质监、交通、卫生、旅游、文化、教育、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的管理和综合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会展业协会作为会展业的行业组织,应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组织展览数据统计、发布展览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会展的活动中,发挥自律作用。
第七条 举办单位应在开展60日前到市会展办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项目申请书;
(二)举办单位资格证明;
(三)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函件或证明(含联合主办的协议书及书面合同);
(四)举办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目的、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组织招商招展计划、收费标准、银行临时帐号、组(筹)委会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会展活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会展活动的应急预案;
(七)有关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八)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或开展的会展活动,要提交联合或委托举办协议、合同及境外机构的资信、业绩等有关资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市会展办在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在开展30日前将举办会展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告知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并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依法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举办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开展前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 市政府原则上不参与会展活动,但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会展活动,可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全市重大战略或外事外贸多、双边工作需要的会展活动;
(二)由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主办,要求市政府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与市政府联合主办的会展活动;
(三)展会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展位超过800个,或参展客商超过4万人的展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