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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

  远期展望:
  完成地质遗迹集中区或县(市、区)域的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工作,完成国家级与重要的省级地质遗迹详查和保护点建设。开展与中生代中国东南大陆边缘火山地质演化密切相关的遗迹专题调研,重现地史过程,加强与之相关的地质博物馆建设。开展古代矿业活动遗迹的专题调研。在温州-丽水地区形成中生代古火山、矿产类遗迹和火山岩地貌景观突出的地质公园群。
  (五) 海岸岛屿区
  本区行政范围涉及象山县、洞头县、舟山市、玉环县、宁海县、温岭市、瑞安市、平阳县、椒江区、临海市等14个县(市),面积约0.3万平方公里。区内海岛礁石众多,主要由中生代火山碎屑岩及花岗岩构成。本区海洋渔业和海洋旅游资源丰富,经济较发达,是浙江发展海洋生态经济和海洋旅游的主要区域。
  本区已知遗迹43处,其中国家级3处、省级13处、市县级27处。丰富多彩的海蚀海积地貌遗迹是本区的主要特色,此外全新世海滩岩、燕山晚期晶洞花岗岩、火山地质遗迹亦具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主要地质遗迹集中区2处:
  普陀地质遗迹集中区。由普陀区的普陀山岛、朱家尖岛和桃花岛组成,面积近228平方公里(含水域)。区内的普陀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和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桃花岛是省级风景名胜区。区内共有国家级遗迹2处(普陀山花岗岩地貌及海蚀景观、普陀桃花岛晶洞花岗岩);省级遗迹5处(朱家尖海蚀海积地貌、白山-月岙花岗岩地貌、百步沙、千步沙海蚀沙、潮音洞海蚀洞穴、飞沙岙海岸地貌),以奇特的花岗岩地貌和优美的海蚀海积景观闻名于世。
  象山东海岸地质遗迹集中区。位于象山县东部海岸带,北起爵溪,南至花岙岛石林,总面积约342平方公里。以海蚀海积地貌、火山岩原生地貌为特征。区内地质遗迹资源丰富,类型众多,共有省级遗迹4处(象岩海岸地貌、石浦灰岩、花岙柱状节理景观、高塘珍珠岩矿);市县级遗迹8处,主要为一系列海滩岩。
  建设方向:
  突出调查、保护与科普宣传海蚀海积遗迹,重点在地质遗迹集中区内推动建立反映海岸景观和海洋动力地质作用的地质公园,同时建成这一主题的地质博物馆网络。
  近期重点:
  开展舟山市各县(区)和象山县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新完成10个地质遗迹的详查,新建6处地质遗迹保护点。新建普陀山和平阳南麂岛等2处地质公园。
  远期展望:
  完成地质遗迹集中区的调查评价工作,完成省级以上地质遗迹的详查与保护点建设。开展与海洋地质作用机理与过程相关的遗迹专题调研,促进地质博物馆的建设与科普宣传活动。在普陀山-三门湾及南麂列岛-洞头一带建成具有海洋特色的地质公园2-3处,为建设普陀山世界地质公园作好准备。
  四、地质遗迹保护重点工程
  (一)地质遗迹的调查评价
  在全省地质遗迹资源概查的基础上,分三类开展不同精度的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三类工作相辅相成,重点突出、兼顾全面,逐步加深浙江省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评价程度,为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1、地质遗迹集中区或县(市、区)域地质遗迹调查与评价
  对地质遗迹资源状况已掌握的县域开展遗迹集中区的调查评价,对资源状况欠掌握或资源集中度不明显的县域开展整个行政区的调查评价。主要工作包括:查明并登录工作区地质遗迹资源特征和保护利用现状;科学阐明其形成条件与过程;评价地质遗迹资源价值,提出保护与利用总体方案。
  近期,开展余杭区西北部、杭州遗迹集中区、绍兴遗迹集中区、余姚市、舟山市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象山县、长兴县、临安县、淳安县、江山新塘坞遗迹集中区、遂昌县、缙云县、磐安县等15个遗迹集中区(或县域)的调查评价。
  2、省级以上地质遗迹详查
  地质遗迹的详查旨在为地质遗迹保护点的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须对遗迹的特征、分布、赋存、保护、利用状况及其演变规律、危害因素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用大比例尺地质地貌图、剖面图等手段控制地质遗迹的空间结构;评价地质遗迹的科学与美学价值,归纳遗迹的主要与次要现象点;提出保护方法、范围和等级;阐明地质遗迹的形成过程,编制简明直观的科普解说材料。
  按照规划目标,以及生态保护功能区和旅游经济带优先的原则,并兼顾濒危和高等级优先等原则,近期,开展50处省级以上地质遗迹的详查工作。
  3、地质遗迹专题调研
  地质遗迹专题调研旨在加大浙江省重大地质遗迹的调查研究深度和广度;通过遗迹的演育模式和相关性等研究,整合资源,提升价值;提出更科学的保护与利用方式;编制系统的科普材料。
  按照规划目标和全省地质遗迹研究程度,近期开展浙北全新世海平面变迁、环境演变与古人类文化层遗址的关系研究、浙东南火山岩景观地貌分类与演育模式研究、浙江省恐龙(蛋)化石特征与分布规律调查研究等3个方面的专题调研。
  (二)地质遗迹的保护建设
  地质遗迹的保护建设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建设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是指对具有特殊的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优雅的美学价值的一系列地质遗迹或矿业遗址的集中分布区,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2)建设地质遗迹保护点。地质遗迹保护点是依法在地质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面积予以特殊保护的地理区域,通常面积较小,相当于自然保护区中的核心区。地质遗迹保护点可独立存在,或包含于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内。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地质公园建设指南》等规范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点和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申报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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