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施工图节能专项审查,实行设计认定书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晋建设字[2005]417号)的要求,以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程、规定为依据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单列节能审查章节,重点审查屋面及墙体的保温隔热构造作法,屋面及各朝向墙体的传热阻值,冷桥的保温隔热构造作法,窗墙比,体形系数,冷热媒生产、输送技术和设备以及有无采用国家和我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技术、淘汰的落后产品等内容。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或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报对该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由备案机关根据《关于实行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晋建科字[2006]73号)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已予备案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变更,应在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备案表》,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强化工程报建招投标手续的管理,严格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关于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327号)、《关于实行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晋建科字[2006]73号)等文件的要求,将建筑节能的审查列入管理内容,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
  1、工程报建的受理部门要认真查验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结论和《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对不符合要求的民用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报建手续,不得进入工程招标程序。
  2、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要督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认真查验所代理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论及《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代理活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该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并将其作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申报条件之一。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和《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进行查验,对审查结论为不合格或无《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整改,整改后方可颁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