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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一)拓宽案件渠道。注重从行业自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渠道作用,通过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开通网上举报电子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畅通案件线索渠道,同时注意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员。对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建立健全投诉举报长效机制。
  (二)严肃查处案件。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排查,及时立案查处。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发挥威慑作用。严肃查处建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依法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曝光重大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作用。
  (三)加强办案协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要通过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和责任,形成办案合力。
  (四)准确适用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讲求策略,宽严相济,实现查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坚决纠正和防止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又要正确区分正常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主动说清情况并认识错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五、建立健全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深入贯彻《行政认可法》,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建设类企业实行动态化监管。大力推行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科学分解执法责任,制定《建设厅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建设厅机关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建设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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