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157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117号),现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业务调整,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办理工作由金寨路360号(劳动保障局五楼)迁至市九狮街兴泰大厦8楼办理,咨询电话:2629963。
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8号)规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80元,由申请人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三、鉴于一些企业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提出提前退休办理鉴定等问题较多。个别部门对政策理解不够,在解释政策及相关规定上存在偏差,引起一些误解。为使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在处理解答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