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影响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经办的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厅办公室收到申请的,应当在当日内批转。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主管处室、直属机构直接收到申请人需要获取信息的申请或者接到办公室批转申请的,除征询第三人意见时间外,应当在15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且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该政务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版本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原因;
(四)不属于厅机关掌握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到厅机关提出所需信息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决定,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认定、行政审批等;
(二)建设行业所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存在问题;
(三)建设行业重要政策性研究报告;
(四)领导会议讲话未经印发的;
(五)正在研究尚未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重大政策、重大举措、重要规划以及厅机关内部人事安排等;
(六)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厅领导内部事务讲话、机关重大经费支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职工生活重大事项等,可以在机关内部适当范围、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