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主办属办公室的,在审签时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应当明确能否公开和公开方式。
第十条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由标准定额站在标准、定额批准后,按照本规程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根据本规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主管处室、直属机构应当向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本规程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的信息在其有效期内应当持续保存。厅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
政务信息在信息载体上公开的具体形式,由主办处室、直属机构商办公室确定。
第十三条 提出或者修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审查各类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以及作出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召开全省建设系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座谈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山西建设信息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四)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座谈会,确需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五)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四条 厅机关作出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行政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在建设厅网站上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产品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定额,以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行。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废止的,业务主管处室、直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及时变更、废止。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政务信息,在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前提下,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要求公开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