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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六)重点工程项目目录、建设类企业资质等级目录;
  (七)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勘察设计、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行业改革和企事业监管的有关情况,经审定可以公开的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八)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情况;
  (九)直接实施的或者厅机关授权委托直属事业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政认定(包括评奖评优)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办理数量、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事项;
  (十)厅机关及厅直属机构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十一)作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进行的机关人员招聘、录用事项;
  (十四)厅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应当主动公开、现行合法有效的政务信息必须在厅网站(山西建设信息网:www.sxjs.gov.cn)相应的栏目上公开。
  第七条 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现行合法有效的政务信息还可以同时选择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公开方式:
  (一)建设厅文告;
  (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四)厅机关办公场所、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五)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 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务信息,自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政策法规处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公布。
  第九条 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主动公开:
  (一)文件主办的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对发文将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审签文件时应当明确能否公开,并对公开的方式提出初步意见;
  (二)办公室根据报送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确认信息公开或者不公开;
  (三)确认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应当自文件印发之日起10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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