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六月九日以晋建法字[2006]252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机关工作透明度,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群众对政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厅机关(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作为厅机关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程序相适应,方便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获取所需政务信息。
除涉及国家秘密、本厅内部事务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没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
第五条 厅机关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适用问题有关请示的答复;
(三)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四)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复的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有关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五)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定额、标准化设计、以及我省地方行业工程标准、定额和产品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