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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到厅机关提出所需信息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决定,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认定、行政审批等;
  (二)建设行业所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存在问题;
  (三)建设行业重要政策性研究报告;
  (四)领导会议讲话未经印发的;
  (五)正在研究尚未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重大政策、重大举措、重要规划以及厅机关内部人事安排等;
  (六)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厅领导内部事务讲话、机关重大经费支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职工生活重大事项等,可以在机关内部适当范围、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厅机关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厅机关未按规定办理公开信息事宜的,可以向驻厅监察室投诉,厅监察室应当责成有关厅机关主管处室、直属机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未予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施行前已经产生、对社会公众仍具有普遍意义、目前仍然有效且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业务主管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进行梳理后,按照本规程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依照本规程规定应当在山西省建设信息网上公开的信息,厅信息中心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进行公布、变更、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6年6月9日起施行。

  附件2:
  省建设厅机关首问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理念,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厅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厅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防止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延误等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现象的发生,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包括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和直属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凡第一时间、第一个受理社会、单位或者群众的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及联系业务(来信、来电、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接待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厅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程序的学习,熟悉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服务对象到厅机关办理事宜及联系业务工作,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对于手续不齐全的,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应当热情相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属于本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职责范围,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者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及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当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申报材料齐全后,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有关人员出差或者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本机关处室、直属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四)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属于本厅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联系,必要时应当为对方联系有关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或者有关人员。
  属于以上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况的,首问责任人向当事人说明承办的相应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或者有关人员后,首问责任人责任转移,相应承办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 或者有关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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