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保障经费,促进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及地方财力增长逐年增加。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律师的办案补助 要得到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应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要积极筹集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大力拓宽 法律援助经费捐助渠道,积极倡导和动员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发扬扶弱济贫的传统美德,踊跃捐赠法律援助基金,缓解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
下列费用应纳入法律援助经费支出范围: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包括:
1、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者和接收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 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