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诚信经营、服务量化评价标准,由市化工陶瓷行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商会制订,统一对外公布施行。
4、激励与惩处
(1)根据诚信评价的结果,对最佳诚信企业、诚信企业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示并给予重点扶持。
(2) 根据诚信评价的结果,对诚信差企业在年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其依法采取防范、提示、限制等措施,并向社会公示。依据情节严重情况,市化工陶瓷行业诚信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停产整改、关闭等处罚。
5、诚信企业的有效期为一年,从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进行动态信用跟踪和监督。
6、在考评公示期间,如有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并备案。
责任单位:市建材行管办牵头,市工商联、市公安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化工陶瓷行业商会配合。
(五)公平税负机制
1、强化行业税源监控和公平税负,按月发布全市分行业和监控企业申报纳税与增值税税负情况,包括化工陶瓷行业税负分析、申报异常企业情况分析等。各级税务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企业的各项指标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整改。
2、积极开展行业性纳税评估工作。制定适用当地行业纳税评估的投入产出比、产品耗能比、平均利润率以及平均税负等指标,同时使用电费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以产控销模型等多种评估模型,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对不同纳税人同一时期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并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税负预警值判断企业申报是否合理,对申报异常的企业重点实施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控。
3、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税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化工陶瓷行业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4、不断完善税源管理机制。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力度,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5、进一步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力度。营销人员在企业提取销售费用年度内超过12万元(含12万元)的,营销人员应主动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营销人员在企业提取销售费用年度内未超过12万元的,由企业在支付销售费用时负责代扣代缴。营销人员与企业之间采取“大包”形式的,即收入包含工资、奖金、补贴、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一切费用的,按照提取销售费用的6.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小包”形式的,即收入不包含工资、奖金、补贴等部分费用的,按照提取销售费用的10%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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