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我为主组团出访进行公务活动的原则。我市参加国家有关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仅限于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人员,县(区)及其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双跨团组”出访;对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办事处组织的出国团组,我市党政机关人员原则上不参团出访。
6、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7、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能利用境外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
8、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和人数。正市级领导干部出访,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副市级领导干部出访,原则上每两年不得超过一次;县处级干部出访,原则上每三年不得超过一次。以上仅作为控制数,不作为完成数。确有明确目的、洽谈具体合作项目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出访。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9、出访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
10、团组人员结构要合理,同一县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11、出席国际会议应限于按有关国际组织规定我必须出席或对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际会议。对国际组织的例会、一般性国际会议和各种专业性会议应权衡利弊后确定是否参与,不必每请必去。对邀请范围广,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的国际会议,应按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出席。
12、境外中资企业无实质内容的礼仪活动,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专程前往。党政干部不得变相受邀出访,一般不得随同企业团组出访。
13、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由中央和省主管部门统一组团,我市确有必要单独组团的,须征得省主管部门和省外侨办同意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14、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15、培训团组应以专业技术培训为主,以优秀年轻干部的中长期培训为主,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迫切需要,并且是在国内培训难于解决的问题。选拔出国培训人员应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掌握条件,不得降低标准,也不得借机安插无关人员出国。严格控制一般性培训团组。
16、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干部出访的计划性。应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制定出下年度出访总体计划,计划要明确出访任务、时间、团组规模、领队等。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各县区党政机关和市直机关人员的出访计划抄送市外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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