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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萍办发〔2007〕1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萍乡市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6日

  萍乡市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的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关于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06〕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核报批程序
  1、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副地厅级以上领导出访事项,经市委同意,市委书记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以市委名义行文报省委,由市外侨办具体组织、承办报批事宜,送省外侨办审核后由省外侨办上报省委审批。
  2、市政府及萍乡高专的副地厅级以上领导出访事项,经市委、市政府会商同意,市长、分管外事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后,以市政府名义行文报省政府,由市外侨办具体组织、承办报批事宜,送省外侨办审核后由省外侨办上报省政府审批。
  3、全市正、副县级领导出访,由派员单位(县、区)按规定将相关材料送市外侨办审核,由市外侨办在规定时间内请示市领导,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后,由分管派员单位的市领导和市政府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签后,由市外侨办报省外侨办审批。
  4、科级(含科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出访。个别特殊需要的,由派员单位按规定将相关材料送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分管派员单位的市领导和市政府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签后报省外侨办审批。
  二、出访的原则和要求
  5、因公出国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组团出访应尽可能与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合作交流活动结合起来,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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