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凡从事设计、软件开发的非公有制企业,只要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书,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予以登记;凡是改制后的工业企业,允许使用原名称、字号,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鼓励全民创业
6、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参与创业。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成果转让及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兼职报酬。
7、鼓励各类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人事档案可免费留存人才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毕业证?在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大集体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件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萍创业,凡回本地投资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享受外商同等待遇。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符合一般纳税人其它认定条件的新办工业、商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8、鼓励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投资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或以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的,对其前三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纳入同级财政建立的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发展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9、实行企业预备登记制度。投资者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资本投资兴办非公有制企业,一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仅供筹建使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的优惠政策,可暂缓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登记。对处于创业阶段暂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实行定额或定率征税,税赋从轻,一年一定。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另有规定的外,只登记,不收费。
四、拓宽创业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