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原农村养老保险衔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街道(镇)就业保障事务所:
为适应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顺利衔接,现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在市区范围内,已参加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现已农转非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农保转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手续。达到或超过我市自由职业者参保年龄上限(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转接的原则
农保转接城保实行个人申请、自愿办理转接,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三、转接办法
1、申请办理的人员,在1996年以前参加农保的,以1996年1月1日作为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农保的,以实际参加农保的时间作为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农保转接城保后,经一次性补缴各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补缴年限(不得任意缩短补缴时间)作为城保的缴费年限。不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能办理转接手续。
补缴的标准以农保转接城保起始时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原农保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可用于抵算补缴额,多余的一次性退给个人。
2、农保人员转接城保后,其缴纳的保险费将按城保规定分别注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为10%;1998年1月1 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11%;2006年1月1日起为8%。
3、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参加城保的农保人员,其在参加城保前的农保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转接城保手续,其城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保险的接续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