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一)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普遍建立。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参保职工为基数,到2006年底,全市城镇企业劳动用工登记率达到80%以上,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到2007年底,全市城镇企业劳动用工登记率达到90%以上,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到2008年底,全市城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劳动用工登记率均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到2008年底,全市两项工作要初步建成行之有效的“1234工程”,即:全市建立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数据库;市与县区两级监督管理;市、县区和街道(乡镇)三级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劳动保障四级网络工作平台服务功能完善。
(三)企业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提供服务与保障。凡符合建立工会条件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用人单位人数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25人以下8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8人以下的可以成立联合基层工会。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建立工会的企业均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促进全市企业的劳动关系处于和谐状态。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落实用工登记制度两项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并采取平时抽查、半年组织督查、年终进行考核评比等措施,加强对各县、区和开发区两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评比。
各县、区和开发区要统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每年的1月31日前都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按照当年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备案。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用工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实施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分辖区包干负责制度”。根据目前我市推行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监管体系建设,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用工登记情况作为近期网格监管的主要内容,定区域、定目标、定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拒不办理用工登记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于正反两面的典型案例,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导,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