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农民工(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年以内的,可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按照《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基数为合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 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 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06年度(2006年1月至12月)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重新就业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
(3) 职工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工资收入的构成要严格按照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执行。
(4) 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4]79号)的规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超过平均赡养系数的(我市平均赡养系数20%,即退休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其超出部分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含协保人员)平均缴费基数的8%缴纳。
(5) 对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