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7]8号)
各缴费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 59号)等规定,定于2007年3月5日至5月31日开展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和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
劳动保障年审范围为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二、工作内容
(一)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费额的核定,缴费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具体内容如下。
1、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1)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3)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4)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5)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医疗保险。
(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