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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06年12月26日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提高对医疗保险行为监督的技术水平,使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和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6]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咨询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咨询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职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医药大专院校的在职医(药)专家或已退休年龄不满70周岁的知名专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养,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三)为人正直、处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

  (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

  第五条 咨询专家库成员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由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审定后向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专家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成员;专家采用聘任制,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颁发聘书。

  第六条 咨询专家库成员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不断更新和优化。市医改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新聘符合条件的专家。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可予以解聘。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

  (一)年龄已满70周岁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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