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建审字[2006]40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就该资质申请与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一)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三)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与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以依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者低级别的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四)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已具有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以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一个等级。
企业可以申请四个专项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的作为增项资质。
(五)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资质的,应当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一)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申请与受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