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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7]96号)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项目业主:

  现将《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合肥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下简称“保障金”)。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

  第四条 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与合肥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负责办理保障金的交纳和支付手续,市清欠办应安排专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交纳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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