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市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市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标准是:
(一)市级行政区域内每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突破省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二)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