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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的意见


  三、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大对药品批发企业挂靠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查处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60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挂靠经营等问题的危害性的认识,全面完成文件要求的专项检查任务,加大对药品批发企业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当前,要加强对企业合法性和销售人员的资质监管,督促药品批发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建立完善本企业销售人员、供货企业及销售人员的资质档案,做到相关证书、证明文件、授权书等内容齐全,真实可靠,留存备查。进一步加强批发企业购销票据的监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品购销的帐、票、货不一致或不全的,要求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全,发现有问题要及时进行核查。各市要在前期票据监管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积累监管经验,进一步深入调研,积极探索购销票据监管的长效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靠信息化手段提高检查效能,充分运用企业药品购进品种的在线数据信息,加强对企业经营品种来源的监管,增加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立即进行追踪检查。

  四、严格药品批发企业停业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管理药品批发企业因经营困难、重组改制等原因,已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而需要暂停经营药品的,应在停业后一个月内向省局书面报告暂停经营的原因和期限,并抄送所在地市局,省局将对暂停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告。未书面报告的视作终止经营药品,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各市局对辖区内的药品批发企业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监管。药品批发企业在结束暂停期限要求恢复经营药品的,应书面报告省局,同时向所在地市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局检查验收合格后,并上报省局批准后方可恢复药品经营。在停业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继续经营药品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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