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动协调,认真开展救援工作。
  4.2.1 施工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2.2 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2.3 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选派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并接受省政府和建设部的领导和指导。
  4.3 事故报告
  4.3.1 报告程序
  4.3.1.1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4.3.1.2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原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 相关纪录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