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预警及级别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种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可能造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可能造成Ⅰ级事故时红色预警、Ⅱ级事故时橙色预警、Ⅲ级事故时黄色预警、Ⅳ级事故时蓝色预警。
3.3 应急演练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系统、单位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为国家级响应、Ⅱ级为省级响应、Ⅲ级为市级响应、Ⅳ级为县(市、区)及企业响应。一般情况下,上一级别应急响应启动的同时,对应的下一级别应急响应也要启动。
事故分级标准如下:
Ⅰ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及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安全事故,省内跨行政区、行业、部门的安全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或失踪)3-9人或重伤(中毒)30-49人及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的事故。
Ⅳ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中毒)3-29人及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4.2 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