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发生3人(不含3人)以下的安全伤亡事故。
3.4.2 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发布,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准确及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系统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
4.1.2 报告程序
4.1.2.1 发生建设系统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建设、施工、供气、供水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1.2.2 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
4.1.3 报告内容
建设系统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4.1.3.1 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4.1.3.2 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4.1.3.3 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1.3.4 原因的初步分析;
4.1.3.5 采取的措施情况;
4.1.3.6 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 分级响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系统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1 Ⅰ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Ⅰ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厅应急指挥部接受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在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工作。
4.2.2 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2.2.1 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4.2.2.2 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