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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强化资金监管。从2007年7月起,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15元,并向财政困难市州、县市区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州、县市区适度倾斜。各市州、县市区要安排好本级所需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要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严禁搞平均主义,并加快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和用款计划,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直接拨付当地代理金融机构,由当地代理金融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从制度和源头上遏制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制度。各市州要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尚未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州,要尽快建立,确保年底前出台。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督促指导县、乡两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形成省、市、县协调配套的政策体系,建立为民解困的长效机制。同时,重点建立完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公示、档案管理、资金发放、资金监管、动态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要搞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农村“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要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五)搞好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依靠自身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同时,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困难群众,支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

  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调、基层落实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力措施,层层抓好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确保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工作,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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